老翁擋救護車辯「高齡開車保守」 不服挨罰吊照!遭法官打臉

高姓老翁開車在高速公路上擋救護車1分鐘遭開罰吊照,他辯稱是安全考量才晚變換車道,不服裁罰提告仍被駁回。(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高姓老翁去年5月開車在國道3號350.5公里處,聽到後方救護車鳴警笛,只加速往前行駛,1分鐘後才變換車道避讓,遭警方開罰3600元及吊銷駕照。高翁不服提抗告,主張他因年紀大、開車較保守,爲行車安全,加速往前超車後才避讓。法官認定高翁有多次機會可以變換車道,但他卻未避讓,違規行爲明確,駁回其告訴。

高姓老翁去年5月14日上午11時許開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350.5公里,被民衆以影片檢舉他遇到救護車未即時變換車道避讓,警方認定他「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經查證屬實,認定違規予以開罰,移送臺南市交通局裁決,遭裁罰3600元,吊銷駕照,1年內不得考領。

高翁不服,向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申覆被駁回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自己年紀大,開車比較保守,知道後方有救護車,也希望趕快變換車道,讓出車道供救護車通過,當天在高速行駛中,較不易聽到後方車輛聲音,等聽到救護車聲音時,已緊跟在車後,即使是一般車輛緊跟在後,他也會避讓,當時他加速前進,打算開到確定安全後,再變換車道避讓。

高翁指出,當時高速行駛中,右側有卡車,他加速超過卡車後,發現中間車道還有幾輛車,要變換車道的空間時機稍縱即逝,他是考量行車安全,加速往前超車後變換車道讓救護車通過,沒有延誤救護車,請求撤銷罰單。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依據檢舉影像指出,當時救護車行駛內側車道沿路鳴笛,高姓老翁的車子擋在救護車前方達1分鐘之久,期間高翁已超越中線車道大貨車、2輛轎車,他的前方無車,有多次變換車道機會,他無視救護車在後,不變換車道避讓,違規屬實。

法官勘驗影像後認定,當時救護車鳴笛示警,高姓老翁開在救護車前方,至少有5次機會,中間車道有足夠空間可供他變換車道,但他卻始終未打右側方向燈避讓,反而加速前進,直到1分鐘後才變換車道,所辯難以憑採,違規行爲明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高翁當時未變換車道避讓,持續加速向前行駛,阻礙救護車行駛,主觀上即使非故意,但亦有過失的可歸責性;高翁聽到救護車不立即避讓,違規行爲甚明,無理由請求撤銷罰單,判決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