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童未系安全帶害父挨罰4500 他辯「停車受檢」害的...法官打臉
▲高雄高等行政院。(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熊姓男子去年5月11日下午,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0號西向22公里處時,遭警方攔查,因車內後座兩名乘客未系安全帶,警方當場以「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系安全帶(二人以上)」違規舉發,裁處新臺幣4,500元罰鍰。他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被法院判決駁回。
熊男主張,事發當時正接近警方設置的臨檢點,車道前方設有「酒測攔檢」、「停車受檢」等LED告示牌及交通錐,他因此口頭提醒後座家人注意即將受檢。其兩名年僅12歲的子女,可能誤會「停車受檢」,於是解開安全帶準備配合檢查。並主張,當時車輛處於怠速接近停止狀態,並非一般行駛中之情況,自己不應被罰。
熊男並指出,事發時車流壅塞,車輛走走停停,自己專注於前方交通情況,未能注意到後座安全帶情形。且安全帶設計本意在防止高速行駛中突發事故造成乘客傷害,不應擴大解釋爲「只要車子動就必須系安全帶」。此外,若非臨檢告示標示爲「停車受檢」,子女也不會誤解而鬆開安全帶。
但主管機關提出當時蒐證影片,顯示熊男所駕駛車輛後座乘客確實未系安全帶,符合交通違規構成要件。依《道交條例》,駕駛人有責確保全車乘員系妥安全帶,車輛若處於引擎啓動、可隨時駛離之狀態,即屬「駕駛中」而非靜止。
法院審理認爲,熊男自承當時正進入匝道,預備駛入國道10號,車輛並未熄火且已接近警方臨檢點,屬於可立即行駛狀態。後座乘客未系安全帶屬實,且未能提出足以證明違規情形屬例外之證據。而安全帶規定爲保障用路人安全,並無因臨檢或錯誤理解即能免除駕駛人責任之規定。判定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