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檢不停挨罰2萬 大學長辯「A柱死角、太陽逆光」沒看見!慘遭打臉

高雄一名貨櫃車駕駛因違規左轉遭警攔查,卻辯稱「A柱視線死角、太陽逆光」沒看到警察,直接駛離現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貨櫃車駕駛因違規左轉遭警攔查,卻辯稱「A柱視線死角、太陽逆光」沒看到警察,直接駛離現場。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駕駛說詞不可採,除原本違規左轉的罰款外,再加碼開罰「拒檢逃逸」,總計重罰2萬600元、吊扣駕照6個月,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案件發生在去年8月28日下午5時21分,黃姓男子駕駛營業貨櫃曳引車行經小港區沿海一路與中鋼路口時,未依規定先駛入內側車道就違規左轉。當時執勤員警目擊違規行爲,立即吹哨並揮動指揮棒示意停車受檢,但黃男卻直接駛離現場。

黃男事後喊冤,強調當時正值下班尖峰時段,自己專注於大型車轉彎的尾車路況,加上太陽西曬嚴重逆光,且員警站的位置正好是A柱視線死角,根本沒看到警察攔查。他還說,左轉後員警「完全沒有揮動指揮棒」,也沒聽到哨音,絕非故意拒檢逃逸。

但法院勘驗警方密錄器畫面,清楚顯示,17:21:45-49秒:黃男違規左轉時,與員警間「無視線阻擋」;17:21:50:員警已用指揮棒指向車輛並吹哨,17:21:52-54:員警再度吹哨揮棒,黃男仍無停車動作,17:22:03:貨櫃車從員警身旁駛離,警方持續吹哨追趕。

黃男主張的「太陽逆光」也被法官駁回。經查當天日落時間是傍晚6時20分,事發時間距離日落還有近1小時,且從行車方向分析,車輛左轉時尚未正對西方,根本不可能有嚴重逆光問題。法官更強調,員警當時就站在車頭正前方的槽化線處,「以駕駛視線角度,應可見員警指揮動作」。

法院認定,黃男先有「未先駛入內側車道左轉」的違規行爲(依道交條例第48條第4款可罰600-1,800元),後又「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逃逸」(依第60條第1項加重處1-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最終裁處合併罰鍰2萬600元、吊扣駕照半年,並須參加道安講習。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