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臨停遭魔人檢舉「挨罰2萬元」 基警1事認錯撤銷罰單

基隆市中正區有民衆臨時停車遭人檢舉,遭開出高達2.4萬元的罰單,民衆認爲警方援用錯誤法條,重罰不符比例原則。(翻攝照片/張志康基隆傳真)

基隆市中正區有一名張姓男子,去年12月在正義路臨時停車讓家人下車,遭民衆檢舉,警方依違反《道交條例》開罰新臺幣2.4萬元,張男向議員陳情,認爲警方引用錯誤法條,警方11日承認援用法條有違誤,函請監理單位撤銷張男罰單。

張男表示,他去年12月22日中午時分,駕車在基隆正義路臨時停車讓家人下車,卻遭其他民衆檢舉,讓他收到一張紅單。原本他打算違規就乾脆繳一繳,沒想到仔細一看罰單,才發現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認爲他「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開罰新臺幣2.4萬元。

張男指出,他當天臨時停車的地點就在自家隔壁,家人要下車當然要臨時停車,而且他當時還在車上踩住煞車,卻遭人檢舉實在很無奈。他認爲,違規停車要受罰他可以接受,但一口氣就開罰2.4萬元,實在不符「比例原則」。張男認爲,正義路上還有勞保局基隆辦事處,許多人都會在正義路上臨時停車、下車,罰這麼重不合情理,質疑警方引用錯誤法條。

無黨籍基隆市議員呂美玲表示,基隆市開發較早,不少道路的路幅都不寬,再加上正義路沿線有許多「老人社區」,若民衆因爲臨時停車讓長者上下車遭罰也就罷了,但開罰2.4萬元,還要吊扣駕照,她認爲是輕罪重罰,並不符合常理。

對於民衆的陳情,基隆市警局第二分局第五組組長劉逸羣表示,經重新檢視民衆提供的檢舉影像後,警方認爲承辦員警確實有違誤之處,警方發現,從影像中僅看到張男車子停在路上,到影像結束都沒有移動過,認爲違規事實應屬於《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後續會函請監理機關撤銷原舉發單,並加強員警交通違規舉發要件及審覈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