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飆158公里挨罰1.2萬吊照!駕駛辯「小腿抽筋」求撤銷遭打臉
國道南屯段飆158公里挨罰1.2萬吊照!駕駛辯「小腿抽筋」求撤銷。(翻攝國道高速公路局即時影像)
林姓男子在112年10月開車上國道,卻時速高達158公里,遭警方測速照相被,收到1萬2,000元罰鍰,以及吊扣牌照6個月的處分。但林男不服裁罰,向法院提告自,自稱當時小腿抽筋無法控制油門,希望法院撤銷原處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認爲林男事發7個月後的就醫證明,與當時行爲無關,予以駁回。
根據判決書,林男於民國112年10月8日凌晨,駕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184.2公里處時,因車速高達時速158公里,遭到拍這後舉發,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
林男收到罰單後不服,向法院提告表示,當時因身體狀況小腿部抽筋無法控制油門導致超速,並不是故意超速,因此希望撤銷處分。
國道警表示,林男遭到舉發路段行車速限爲110公里(國道1號北向188公里處),員警於測照地點前方約800公尺處設置之「三角形」照相機測速取締標誌「警52」,提醒駕駛人依規定速限行駛,但林男仍以每小時158公里之速度行駛,顯然已違悖其應擔負遵守道路交通標誌規定義務。
法院調查後發現,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書系於113年5月2日就診,但林男違規時間爲112年10月8日,兩時點相隔甚遠,無法採信。且若是真如林男所稱因小腿部抽筋無法控制油門而影響駕駛,應該依規定將車輛減速緩慢向右側車道移動,暫時停靠於路肩,待排除該等情形後再行上路,因此林男所提均不足採信,警方開單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