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男不爽超速44公里 罰1.2萬+吊牌半年!怒告求撤銷GG

重機男不爽超速44公里,開罰1.2萬+吊牌半年!怒告求撤銷遭到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只是超速一點點,也要吊牌六個月?」男子阿國(化名)日前騎乘大型重機,深夜行經桃園市某路段,被警方以時速94公里、超速44公里取締。事後他認爲「警示標誌不明顯」、而且「裁罰過重」,憤而提告要求撤銷罰單。法院審理後,認爲警方測速合法、標誌明確,駁回阿國之訴,原裁罰維持。

判決書指出,阿國於今(2025)年3月某晚間10時許,騎乘大型重機行經桃園市一處路段,遭警方測得時速94公里,明顯超過該路段限速50公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開出1萬2,000元罰單,並吊扣車牌6個月。

阿國不服,認爲當地「警示牌被樹葉遮住」、「晚上又沒照明」,根本看不到速限標誌,且自己是「初犯」,罰得太重。阿國主張,警方應該確保標誌清楚可辨,否則取締不符比例原則。那條路他以前沒走過,晚上又黑,速限牌子小到看不到,他哪知道速限50。

但法官調查發現,該處警告速限警示牌,距離測速點約171公尺,符合規定應設於100至300公尺間的要求。且標誌清晰、無遮蔽,測速儀器也有合法檢定證書,採證程序完備。

法官認爲,警方的測速與設置均依法進行,「94公里對50公里限速路段,超速幅度高達44公里,屬重大違規」,並指出《道交條例》明定此類超速行爲應處6千至3萬6千元罰鍰,且得吊扣車牌6個月。警方依統一裁罰基準開罰1萬2,000元,並非過重,程序與內容皆合法。

此外,阿國辯稱車輛已轉讓他人,吊扣牌照影響交易自由,但法院認爲,裁罰對象乃以違規時車主爲準,後續轉讓不影響處分效力,因此該理由不足採納。

法官指出,《裁罰基準表》的設計是爲了確保全國裁罰一致與公平性,避免各地監理機關恣意量罰,警方依據該基準執法,並無逾越授權範圍。綜合證據,阿國確有超速事實,警方舉發並裁罰均屬有據,因此,判決駁回阿國之訴,確定須繳納罰鍰並接受交通講習,吊牌處分照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