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42公里挨罰1.2萬 駕駛喊「僅超標2公里」提告求減半
臺北一名宋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因超速42公里遭開罰1萬2000元並須參加道安講習,他不滿喊冤「我只超過標準2公里」,認爲處罰過重。(報系資料照)
臺北一名宋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因超速42公里遭開罰1萬2000元並須參加道安講習,他不滿喊冤「我只超過標準2公里」,認爲處罰過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減罰至6000元。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警方測速程序合法,且裁罰金額符合規定,最終判決宋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宋男於2023年某日晚間駕駛友人的自小客車,行經國道南向273.6公里處時,遭雷達測速儀拍下時速高達152公里,而該路段限速僅110公里,超速42公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舉發,並由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1萬2000元罰鍰,並須參加道安講習。
宋男不服,提起訴訟主張,2023年7月《道交條例》修正後,超速40公里以上罰鍰從原本3000至2萬4000元,提高至6000至3萬6000元,而他僅超速42公里,超出最低標準2公里,卻被罰1萬2000元,認爲處罰過重,要求法院撤銷超過6000元的部分。
法院調查後發現,警方使用的雷達測速儀經檢定合格,且「警52」測速警告標誌設置於國道272.8公里處,距離取締地點273.6公里約794公尺,符合高速公路應於300至1000公尺前設置的規定,執法程序並無瑕疵。
此外,法官指出,現行《道交條例》第43條已將「嚴重超速」標準從60公里下修至40公里,並提高罰鍰上限,目的在於強化交通安全。而宋男超速42公里,落在「超速40至60公里」區間,依裁罰基準表,小型車最低罰鍰就是1萬2000元,裁決所並無裁量空間。
法官更發現,宋男未在期限內到案,依規定本可罰更高,但裁決所仍僅開罰1萬2000元,已屬「從輕發落」,若再減罰反而有違公平性,因此駁回宋男之訴,並判他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