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22公里挨罰1千8不服提告 法官打臉駕駛:「警52」標誌在這!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去年駕車行經花蓮縣臺9線166.5公里處,因超速22公里遭測速照相舉發,被開罰1800元。他不服裁決,質疑警方未依規定設置「警52」測速警告標誌,憤而提告要求撤銷罰單。(翻攝GoogleMAP)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去年駕車行經花蓮縣臺9線166.5公里處,因超速22公里遭測速照相舉發,被開罰1800元。他不服裁決,質疑警方未依規定設置「警52」測速警告標誌,憤而提告要求撤銷罰單。但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定警方不僅依法設置標誌,且位置清晰可見,最終判李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某日上午9時56分,李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臺9線南下路段,被雷達測速儀拍下時速72公里,而該路段速限僅50公里,超速22公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開單告發。

李男不服,主張警方未在測速照相機前100至300公尺設置「警52」標誌,且提供的照片無拍攝日期,無法證明何時設置。他甚至聲稱,就算有標誌,也被臺9線南向告示牌遮蔽,導致駕駛人難以察覺。

但新北市交通裁決處反駁,該路段確實設有「警52」標誌,距離測速儀約180公尺,完全符合法規要求,並提供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明及現場示意圖佐證。花蓮縣警察局也函覆說明,該處爲固定式測速杆,前方設有固定警告標誌,絕無隱蔽或設置不當情形。

法官審理後認爲,警方不僅能證明測速儀器合格,且「警52」標誌設置位置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條之2規定,距離測速點約200至210公尺,標誌本身爲紅邊設計,明顯易辨,並無被其他標誌遮蔽的問題。

由於李男無法提出更具說服力的反證,法官最終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他的訴訟,並裁定300元訴訟費用由他負擔。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