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飆速被罰1萬2!詭辯:警告標誌太小 法官實測狠打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溫姓男子114年2月14日下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0號西向15.9公里處,被警方認定超速40至60公里,開罰1萬2000元、吊扣牌照6個月,還要上交通講習。他不服提告,稱現場速限標誌尺寸不符規定,屬違法設置,請求撤銷處分。但法院實測尺寸合格,判決駁回。
婁男以舉發機關所設置之警52標誌尺寸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放大型」規格不符,未依規定使用「放大型」尺寸,被告所爲之裁決違法等語。聲明原處分撤銷。
監理機關指出,溫男確有超速違規事實,足以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及第4項規定,並依法論處,程序與事實均無錯誤。
法院調查時,針對溫男所稱速限標誌尺寸不符規範一節,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條第3款,「放大型」警告標誌邊長應爲120公分、邊寬9公分。經測量國道10號西向16.6公里處的該「警52」標誌,結果邊長確爲120公分,並有採證照片佐證,符合規定。
至於標誌尖角處採圓角設計,法院指出,這是依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標準圖規定,以避免標誌傾倒或遭撞擊時,尖角對用路人造成二度傷害的安全措施,並不影響駕駛人辨識內容,且標誌尺寸仍合規,無溫男所稱「不符規定」的情形。
法院並檢視溫男自行測量標誌的照片,發現其量尺並未沿標誌側邊放置,導致測量數據縮短,與高速公路局實測結果不符,測量方法欠缺可信度;而警告標誌的目的在於提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狀況的警示資訊,以維護行車安全。標誌牌面大小應確保駕駛人於適當距離內能清楚辨認。尖角改爲圓角屬安全考量,不影響警示功能,也不構成違規設置。
法院認定現場速限標誌尺寸與規格均符合標準,溫男的主張欠缺事實依據,其超速違規事實明確,裁罰並無不當,判決駁回溫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