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50km被罰1萬2提訴訟 他辯「急着送妻就醫」遭法官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涂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長治鄉臺24線10公里處往東方向時,超速逾50公里,被雷達測速儀拍下,被裁處罰鍰新臺幣1萬2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以老婆被車撞到,當時着急前往醫院就醫、沒有注意時速,看到罰單方知超速爲由提出訴訟,法官調閱其妻就醫紀錄,發現兩者並無關聯性,駁回該訴訟,可上訴。
決書指出,塗男於113年1月11日12時54分許,駕駛自小客車,在屏東縣長治鄉臺24線10公里處(東向),爲警以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之違規逕行舉發,並於同年2月20日移送屏東監理站處理。經屏東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新臺幣1萬2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塗男不服,以「因老婆被車撞到,着急前往醫院就醫,沒有注意時速,看到罰單方知超速」,聲明原處分撤銷。屏東監理站以「警52標誌及速限標誌可清楚辨識,無遭遮蔽辨識不清之情」及本件採證使用之雷達測速儀,系依規定檢定合格,且仍於有效期間內,足資證明原告確有超速行駛之違規行爲。「依原告提出之就醫資料,無法證明原告已處於緊急危難之狀態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爲。自難認有緊急避難或其他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聲明駁回該訴。
法院審理,認爲該雷達測速器測得塗男行車速度時速超速50公里,應屬可信,足認原告確有前揭超速行駛之違規行爲甚明。又駕駛人駕車超速行駛,其視野會大幅變窄,對突發狀況觀察範圍縮小,除遇突發狀況難以即時反應外,所需煞停距離同時會大幅加長,肇事機率驟增,甚易造成事故。且於高速情形下發生撞擊,對駕駛人或其他不特定用路人之生命安全之危害,同樣大幅增加。
而依行行政罰法第13條所謂緊急避難行爲,須爲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爲,如因而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具有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始不予處罰。換言之,緊急避難行爲除客觀上須有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遭遇急迫之危險外,行爲人所採之避難行爲尚須出於不得已或必要之行爲,且該行爲係爲達成避難目的之唯一而必要之手段,始足阻卻違法。
塗男其妻提供:「於112年12月19日車禍受傷,術後需專人照顧3個月。且113年1月11日僅爲回診,且該次回診至少於該日上午11時6分即已就診完畢」。是該次回診顯然與原告之後於該日12時54分許之超速行駛違規行爲間並無關連性」。塗男之前揭超速行駛違規行爲,並非爲避免他人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有出於不得已之情事,即難認有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之緊急避難要件。上開主張,並不足採。塗男訴請撤銷,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