肚子痛找廁所超速40km...車牌遭吊扣 他提訴訟抗罰法官打臉

▲駕駛因肚子痛急找廁所,不慎超速。(資料照,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嘉義一名吳姓男子將自小客車出借給他人駕駛,未料對方因肚子痛急欲尋找廁所,不慎超速,遭警方逕行舉發並吊扣車牌6個月。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因身體急迫狀況屬「不得已行爲」應免罰,並質疑測速告示牌遭遮蔽。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吳的說法欠缺證據,且執法過程符合法定程序,判他敗訴。

判決書指出,該事件發生於112年12月25日下午,吳姓男子把自小客車借給友人,友人行經嘉義縣竹崎鄉166線43公里200公尺處時,因行車速度超過該路段最高時速40公里,遭警方以雷達測速取締,並依法裁處吊扣車牌6個月。

吳事後打官司抗罰,主張朋友腸胃不適急欲尋廁所纔會疏忽速限,並稱警方設置之測速告示牌遭到樹木遮擋,駕駛人無法辨識,應屬非故意違規,請求撤銷原處分。

舉發機關則強調,案發地點測速照相設備設於166線43.2公里處,距警方設置於42.996公里處之「警52」告示牌僅204公尺,且與車輛違規地點合計距離達244公尺,符合「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間設置告示牌」之規定。並附有當日現場照片及設置示意圖,證明告示牌並未被遮蔽。

法院審酌後指出,原告雖稱駕駛因腹痛而超速,卻未提出相關醫療證明或其他佐證資料。依《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緊急避難須具備不可避免之生命或身體危險,且別無其他救濟手段。肚子痛雖屬身體不適,然是否達到免罰標準尚難認定。

另根據Google map街景圖中疑似顯示告示牌被樹木遮擋,但其拍攝時間並非本案違規當日,拍攝角度也非駕駛人實際視角,無法作爲撤銷處分依據,判吳敗訴,維持吊扣車牌六個月之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