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車「無故停車道」遭吊牌 公司抗罰!法官「3關鍵」判敗訴

一家租賃公司名下車輛遭檢舉「無故在車道暫停」,被裁決吊扣牌照6個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租賃車違規,車主也遭殃!一家租賃公司名下車輛遭檢舉「無故在車道暫停」,被裁決吊扣牌照6個月。租賃公司不服提告抗罰,主張已審覈駕駛資格且租約明訂遵守交規,不應連坐受罰。但臺北地院行政法庭審理後,認定租賃公司管理消極,尤其該車早有危險駕駛前科卻未改善,判決「敗訴」駁回。可上訴。

案情指出,租賃公司所有的一輛租賃小客車,去年由廖姓男子承租期間,行經新竹縣某快速道路時,被民衆行車紀錄器拍下離譜畫面:車輛在紅燈前突然急煞,停在距離前車約4個虛線車距處,駕駛甚至下車走向後方檢舉車輛理論,即便號誌轉綠燈仍滯留車道,嚴重影響交通。警方依「非遇突發狀況於車道中暫停」舉發,北市交通裁決所裁處吊扣牌照半年。

租賃公司喊冤強調,租車前已查驗駕照、簽訂合約要求遵守交規,並簽署「違規歸責承租人」文件,主張無故意過失。但法官勘驗影片後,列出3大關鍵駁回:車輛非因紅燈或故障暫停,且駕駛說詞反覆,一下稱「故障警示」、一下辯「行車糾紛」。該車112年8月就有超速40公里危險駕駛紀錄,當時裁決所已警告「再犯不寬貸」,租賃公司卻僅靠一紙合約搪塞,未終止租約或加強管控。長達3年半的租期內,對承租人危險駕駛行爲毫無作爲,訴訟中仍堅稱「沒違規」,顯見管理形同虛設。

判決書直指,汽車租賃業者擁有車輛支配權,依法負有「監督使用者合法駕駛」的義務,不能僅靠契約條款轉嫁責任。租賃公司明知承租人有危險駕駛前科,卻未建立停權、教育等機制,「連基本篩選都沒有」,認定有過失責任。牌照吊扣處分確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