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司機無照駕駛!車主挨罰6萬吊牌1個月 法官「這原因」免責
臺中某中學校車駕駛因爲駕照早已被吊銷,遭警方攔查舉發。(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中某中學校車駕駛因爲駕照早已被吊銷,遭警方攔查舉發。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車主開罰60,000元、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但車主不服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車主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無法得知駕駛無照事實,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學校主張,於113年8月1日僱用詹姓駕駛時,已要求依規定提供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良民證、健檢資料等相關資料,並經檢視正本均相符駕駛大客車之規定,且詹男提供之駕照並無僞造、變造情事,依客觀事實原告無從得知訴外人駕駛執照已遭註銷,應認爲原告已經善盡注意之義務,實難再苛求對詹男隱匿上情之事實應連帶處罰車主。
法院調查發現,該名駕駛人刻意隱瞞駕照失效的事實,導致車主即使查驗證件,仍無法得知實情。
法官認爲,《道交條例》第21條之1第6項的立法目的,是爲了促使車主謹慎把關,避免放任無照駕駛上路,但處罰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若車主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例如要求出示駕照、覈對基本資料,卻仍因對方欺騙而無法察覺,就不應苛責。
儘管判決車主勝訴,但法官也特別提醒,車主經過此案後,應更積極查證駕駛人資格,例如透過監理站APP或線上系統覈實駕照狀態。若未來再發生類似情況,車主若僅以「形式查覈」爲由主張免責,恐難被採信。
判決指出,行政機關開罰時應具體審查個案情節,若車主確實無故意或過失,不應一律連坐處罰,否則將失之過苛。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