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結車撞死機車騎士 法院「這原因」判駕駛無罪

高分院審理後認爲,林男事故源於自行超車不慎自摔,屬於「反常因果歷程」,非聯結車駕駛可預防的交通風險,駁回檢方上訴判駕駛無罪。(資料照片)

屏東一名潘姓男子駕駛砂石車疑似違規進入九如鄉屏26線路段,與一名機車騎士發生死亡車禍,遭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不過屏東地院與高雄高分院1、2審都認爲,機車騎士是因超車時自摔倒地後才遭撞,聯結車駕駛僅有1.4秒反應時間,無論是甚麼車輛都來不及閃避反應,因此判決無罪,全案定讞。

案發於2023年6月30日上午7時許,潘男駕駛砂石車沿屏26線行駛,行經與黃金路交岔路口約900公尺處,與林姓男子所騎機車發生碰撞,林男重傷送醫後不治,由於該處路段禁止20噸以上車輛通行,檢方偵查後以潘男違規駛入限制路段、未盡安全注意義務爲由,依《刑法》過失致死罪起訴。

法院審理髮現,事發當時林男從左側嘗試超車,但因駛出道路邊線後失控自摔,跌倒在聯結車前方車道,聯結車司機煞車反應時間僅約1.4秒,根本無法及時煞停。再加上車輛行駛穩定,未見有蛇行或異常行爲,整體無其他可歸責的駕駛過失。

另外,檢方主張潘男違反路段管制,進入禁止「20噸以上砂石車」通行的區域;但法院調查發現,潘男駕駛車輛當時爲空車,總重僅17.16公噸,且並未裝載砂石,難以認定構成違規進入,況且即便構成進入限制路段,也與事故發生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一審判決潘男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高分院審理後認爲,林男事故源於自行超車不慎自摔,屬於「反常因果歷程」,非聯結車駕駛可預防的交通風險,事故無從歸責於潘男,檢方提起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