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親人開走酒駕!車主遭連坐吊扣車牌2年 行政訴訟二審翻盤

臺中張姓男子開親人轎車出門遭警方攔檢查出酒駕,連帶車主也遭扣牌2個月處分。(情境照非當事人)(資料照片)

車子遭親人開出門酒駕被逮,車主要不要連坐處分?臺中張姓男子因酒駕被抓,不只自己被罰,連車主也被處以吊扣車牌2年的裁罰。車主喊冤,說自己人根本在國外,不知道車被親人開出去還酒駕;經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做出判決,撤銷對車主扣牌處分。

臺中張姓男子2024年6月20日下午駕駛親人的轎車出門,行經臺中市街頭遭警方攔查,酒測酒精濃度達0.17mg/L,雖未達刑責標準,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方依規定對駕駛人張男裁罰3萬元、吊扣駕照24個月,並須參加道安講習;同時認定張姓車主有連帶管理責任,吊扣車牌24個月。

兩人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一審遭臺中行政法院駁回,駕駛人與車主再度上訴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二審法官審酌後指出,一審判決中對酒精濃度認定出現前後不一致,先認定爲「0.15至0.25mg/L間」,後又寫爲「0.25至0.4mg/L間」,明顯矛盾,已違反裁判論理一致原則。

此外,二審法官也認爲一審對於車主是否應負責任的調查並不充分。張姓車主在事發當天身處國外,有出入境資料佐證,且法院未詢問駕駛人張男取得車輛的情形,也未調查車主是否曾授權、是否知悉其行爲,便逕自認定張姓車主未盡選任監督義務,顯有程序瑕疵。

最關鍵的是,二審法官參考最高行政法院2025年2月20日1項判決,認爲《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中雖規定對酒駕行爲可吊扣車牌2年,但並未明定「車主非行爲人」是否也適用,該條文應針對實際駕駛人進行懲處,若要處罰車主,應有明確的法條依據並釐清主觀過失或提供車輛之故意。

二審法官認爲原審對於法律適用及事實認定均存有明顯違誤,因此撤銷針對車主吊扣車牌的處分;至於駕駛人張男的罰鍰與吊照處分則仍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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