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女騎士車禍昏迷「抽血驗出酒駕?」 行政訴訟二審撤銷原判
苗栗陳姓女子騎機車出車禍昏迷送醫急救,警方透過醫院抽血檢驗血中酒精濃度判定其酒駕,進而裁罰,該案經上訴到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更審。(資料照片)
苗栗陳姓女子2024年7月間騎機車出車禍昏迷送醫急救,警方透過醫院抽血檢驗血中酒精濃度判定其酒駕,裁罰1萬5000元罰鍰、吊扣駕照12個月並須參加交通講習。陳女堅稱自己未飲酒,懷疑是因急救過程使用含酒精藥品所致。該案經上訴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原審未充分依職權調查是否真有醫療用藥導致酒精反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陳女去年7月2日約17時50分,騎機車在苗栗發生交通事故,被送醫救治。由於當時尚未甦醒,警方報請檢察官同意後,採集其血液進行酒測,結果顯示血中酒精濃度爲36.8mg/dl,換算爲吐氣濃度爲0.18mg/L,遭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規定製單舉發,並被處以罰鍰及吊扣駕照處分。
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堅稱自己未曾飲酒,遭苗栗地方法院駁回,陳女持續提上訴,強調當晚接受縫合32針、局部麻醉、消毒等急救處置,質疑是否因此影響酒測結果。他強調現場醫療可能使用含酒精成分藥劑,要求進一步調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原審法院未對當事人「疑因醫療用藥導致酒測異常」的重要主張進行調查,也未說明不採信理由,逕以酒測值超標作爲裁罰依據,程序與理由均有疏失。
法官認原審法院未就此重要主張進行調查,也未說明不採信理由,即逕以酒測值超標作爲裁罰依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法院有責任在可期待的能力範圍內主動調查事實真相,特別是涉及當事人是否違法的核心爭點。原審未對「是否因醫療用藥導致酒精濃度異常」進行查證,如調閱醫療紀錄、詢問處理員警或相關醫護人員,已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與第133條規定,構成判決理由不備、調查不周,此一疏漏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應予撤銷。
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該案事證尚未明確,無從直接改判,應發回原審由法院補充調查並重新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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