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車禍送醫抽血判定酒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女子車禍昏迷在救治中被抽血驗血中酒精濃度超標,警方依此判定她酒駕依法制單告發,並遭監理單位裁罰,女子上訴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遭發回更審。(本報資料照片)

苗栗陳姓女子2024年間騎機車出車禍昏迷送醫搶救,警方透過醫院抽血檢驗血中酒精濃度判定其酒駕,裁罰1萬5000元罰鍰、吊扣駕照12個月並須參加交通講習。陳女清醒後堅稱未飲酒,懷疑因急救過程使用含酒精藥品所致。該案經上訴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原審未就陳女主張充分調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陳女2024年7月2日下午5時50分騎機車發生車禍,被送醫救治,警方報請檢察官同意後,採集其血液進行酒測,結果顯示血中酒精濃度爲36.8mg/dl,換算爲吐氣濃度爲0.18mg/L,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規定製單舉發,監理站處以罰鍰及吊扣駕照處分。

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堅稱未曾飲酒,遭苗栗地方法院駁回,陳女持續提上訴,強調當晚接受縫合32針、局部麻醉、消毒等急救處置,質疑是否因此影響酒測結果。她強調現場醫療可能使用含酒精成分藥劑,要求進一步調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原審法院未對當事人「疑因醫療用藥導致酒測異常」的重要主張進行調查,也未說明不採信理由,逕以酒測值超標作爲裁罰依據,程序與理由均有疏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表示,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法院有責任在可期待的能力範圍內主動調查事實真相,特別是涉及當事人是否違法的核心爭點。原審未對「是否因醫療用藥導致酒精濃度異常」進行查證,此一疏漏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應予撤銷。

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該案事證尚未明確,無從直接改判,應發回原審由法院補充調查並重新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