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兒酒駕父遭扣牌 最高行政法院判撤 議員促警檢討
臺中市議員施志昌(右)、林祈烽(左)9日指出,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並未授權對「非駕駛人之車主」吊牌處罰,要求警察局修正現行作法。(圖/議員施志昌提供)
臺中市議員施志昌9日指出,1名男子酒後駕駛父親汽車,遭警方移送裁罰機關吊扣車主車牌兩年,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並未授權對「非駕駛人之車主」吊牌處罰,要求警察局修正現行作法。中市交大隊長鄭鴻文表示,目前其他五都仍依過往方式,只要抓到酒駕就先扣牌,警政署則有與交通部溝通,看是否修法。
施志昌、林祈烽指出,一名駕駛人酒後駕駛父親汽車,遭警方依規移送裁罰機關吊扣車主車牌兩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爲,《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系針對「駕駛人」之行爲處罰,未授權對車主進行財產性處分,最終撤銷原處分,確立「處罰對象需明文規定」的原則。
施志昌質疑,臺中警方目前是否仍依此條文對非駕駛之車主進行吊扣車牌的裁罰,要求警察局進一步說明內部SOP機制,明確查覈駕駛人與車主是否爲同一人?對於最高法院判決,有無發文通知各分局加強法治教育並調整執法流程。
中市交大隊長鄭鴻文表示,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出來以後,有詢問過其他五都,目前還是照過往方式,只要抓到酒駕就先扣牌。另警政署則有與交通部溝通,看是否修法。
施志昌指出,吊扣車牌屬重大財產限制措施,非經明確法律授權,不得任意擴張適用,此案涉及《憲法》第23條及《行政法》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貿然擴大處罰對象至車主,將嚴重損及法治國精神,呼籲市警局應主動盤點是否曾對非駕駛車主作出類似裁罰,並通知當事人依法行使救濟權利。
施志昌進一步建議,市警局應立即採取4項行動,包括暫停對非駕駛人車主裁處吊扣車牌;重新訓練第一線員警,建立「駕駛人與車主關係」判斷機制;市府應主動檢視過往誤裁案件並提供補救措施;現行法條若有漏洞,市府應向中央提出具體修法建議。
中市警察局長李文章表示,因立法不周延致第一線員警執法上困難,希望修法以後,讓警局能訂定取締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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