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遭扣牌!車主沒裝「酒精鎖」挨罰 中高行逆轉判決

環保公司蔡姓駕駛開着公司曳引車行經國道3號176公里處,遭警方攔檢酒測超標。(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臺中一家環保公司名下曳引車因員工酒駕遭舉發,裁決處依《道交條例》重罰「吊扣牌照2年」,但法官認定「車主≠駕駛」不該連坐,直接撤銷處分。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2月5日,環保公司蔡姓駕駛開着公司曳引車行經國道3號176公里處,遭警方攔檢酒測超標。臺中市交通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對「車主」環保公司開鍘,吊扣車牌24個月。

公司喊冤,公司在聘用人員時皆有請其詳閱公司守則,而公司守則第4條即明確規定上班時間禁止飲酒,並於出車前經酒測棒確定無酒精後方可出車,況原告更要求一日需酒測3次,只要其中一次有酒精值,不論數值多低,皆不可再行駛,故原告已善盡督導義務。

但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強調,原告尚非不得加裝酒精鎖,用以控制、監督實際使用人,避免其出車時飲用酒類或相似之物,故難認原告已善盡監督管理責任。

法院審理時卻發現關鍵漏洞!法官直指,該法條立法原意是處罰「酒駕者本人」,條文中完全沒提到可罰「車主」,裁決處卻擴張解釋搞連坐。法官更引用最高行政法院最新見解,強調「除非車主就是駕駛人,否則不能亂罰」,狠批臺中市府「於法無據」。因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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