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騎士抽菸被攔「酒測超標」 法官判決大逆轉!車主免罰

新北市一名機車騎士因騎車抽菸被警方攔查,員警聞到酒味實施酒測,結果超標挨罰1.5萬元並吊扣駕照1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一名機車騎士因騎車抽菸被警方攔查,員警聞到酒味實施酒測,結果超標挨罰1.5萬元並吊扣駕照1年。更慘的是,機車車主也因「出借車輛」遭連坐處分,被吊扣牌照2年。車主不服提告,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近日判決出爐,法官認定「車主非酒駕者,不該受罰」,判決撤銷處分,警方須返還牌照,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7月,甲因騎乘乙所有的機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時,因手持香菸被警方攔查,員警發現他身上有酒味,隨即實施酒測,結果酒測值達0.18mg/L(標準值0.15mg/L),當場開罰1.5萬元、吊扣駕照1年,並扣車移置。

甲喊冤表示,他是前一天晚上8、9點喝啤酒,隔天早上9點半騎車,酒測時口乾請求員警提供飲用水,但警方未理會,質疑酒測程序有瑕疵。此外,他獨自扶養母親、妻子及2名幼子,吊扣駕照將嚴重影響生計,請求撤銷處分。

更無辜的是車主乙,他單純出借機車給甲代步,卻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被認定「車輛所有人需負監督責任」,遭裁處吊扣牌照2年。乙不服,主張自己無從預知或管控甲是否酒駕,提告要求撤銷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警方對甲的酒測程序並無違誤,員警已詢問飲酒時間(距檢測已逾15分鐘),且全程錄影,符合規定,故維持對甲的處罰。

但針對車主乙的部分,法官引用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強調《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的「吊扣牌照」處分,僅適用於「酒駕者本人」,車主若未實際酒駕,就不該受罰。警方擴張解釋法條,對無辜車主開罰,已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因此判決撤銷處分,警方須返還已扣繳的機車牌照。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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