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抽菸遭攔查 男駕駛酒駕被抓不服告裁決所
臺北市一名陳姓駕駛因駕車吸菸遭警方攔查,進而發現他酒駕。(報系資料照)
臺北市一名陳姓駕駛因駕車吸菸遭警方攔查,進而發現他酒駕,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吊扣駕照及車牌各24個月,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法院認定警方攔查及酒測程序合法,裁決無誤。
據判決書,去年11月30日上午9時45分,陳男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某路段,手持香菸伸出車窗外吸食,遭值勤員警發現,當場攔查。警方聞到車內濃厚酒氣,經酒精檢知器檢測呈陽性反應,進一步酒測確認陳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標準(0.4-0.55毫克/公升)。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裁決所據此開罰:吊扣駕照24個月、須參加道安講習,車牌亦吊扣24個月。
陳不服裁決,主張警方攔查屬無差別執法,程序違法,且酒測前未充分確認其使用蜂膠可能影響數值,請求撤銷裁決。裁決所則答辯,警方因陳違規吸菸(違反道交條例第31條之1)而攔查,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酒測前已提供礦泉水讓陳漱口,程序無瑕疵。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警方攔查有據,採證光碟顯示員警明確告知陳「不可邊開車邊抽菸」,並非無故攔檢。酒測過程亦合法,陳自承前晚飲酒並使用蜂膠,警方提供礦泉水漱口後測得數值,程序符合規定。法院認定陳酒駕事實明確,裁決所依《道交條例》處罰適法,判決駁回陳的訴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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