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酒駕害人傷!車主妻連坐吊牌2年 提告獲逆轉勝

丈夫酒駕害人傷!車主妻連坐吊牌2年,不服提告獲逆轉勝。(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女子小萱名下的自小客車,因爲丈夫阿國(均化名)酒駕,遭到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吊扣牌照長達24個月。小萱不服,主張自己並非酒駕駕駛人,卻被連坐處分,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現行法令明確規範「處罰對象應爲駕駛人」,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案發於今(2025)年4月某日晚間6時許,阿國駕駛該輛小客車,行經大社區三民街與三中路口時,因呼氣酒精濃度高達0.83mg/l,超過標準值,並且還造成事故導致他人受傷。警方當場舉發,隨後將案件移送交通局裁處。

交通局依據《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對該車輛祭出重罰,自號牌扣繳日起吊扣牌照兩年。小萱認爲,她雖是車主,但酒駕行爲人是丈夫阿國,自己並未違規,卻遭波及,裁處明顯違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

小萱強調,最高行政法院早有判例,明白指出酒駕吊扣車牌的制裁對象,必須是駕駛人本身,而不是單純的所有權人。她既未上路,更未酒駕,不應被視爲處罰對象。交通局則主張,舉發通知單、酒測報告、警員職務報告等證據齊全,證明酒駕事實確鑿,因此依規定裁罰車主並無不妥,要求法院駁回訴訟。

法官審酌後認爲,依照《道交條例》規範,立法本意是藉由吊扣車牌等手段,警惕實際駕駛人勿再犯,而非懲罰未違規的車主。若僅因擁有車輛,就讓所有權人「背保證人責任」,顯然逾越法律授權,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因此,除非車主與駕駛人爲同一人,否則不得對單純車主科處吊扣牌照。

法官指出,本案酒駕行爲確實存在,但行爲人是小萱的丈夫,而非她本人。交通局逕自吊扣車主名下車牌,欠缺法律依據,裁處屬於違法,必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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