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中停車挨罰2萬4+吊牌6月 臺南男提行政訴訟遭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臺南市一名張姓男子去年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市區路段時,因與後方駕駛發生口角糾紛,竟在綠燈放行期間於車道中央煞停不到10秒被檢舉開單告發,裁罰新臺幣2萬4千元、牌照都被吊扣6個月。張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遭法院駁回。
張男駕駛汽車於113年5月20日下午,行經臺南市區某道路口,後方駕駛疑似按喇叭催促,引發他情緒失控。民衆拍下他在綠燈時突然煞停、探頭叫罵的畫面並檢舉。警方接獲檢舉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暫停」告發,並開罰新臺幣24,000元,吊扣牌照六個月。
張男辯稱,他並非「無故停車」,而是因前方內側車輛變換車道過近,擔心發生擦撞才短暫停車避讓,而且停不到10秒,並非蓄意阻礙交通,訴請撤銷該處分。
法院審理,勘驗行車紀錄器後發現,當時路況順暢、號誌爲綠燈,張男車前方並無其他車輛阻擋,反而可見他探出車窗、對後車叫罵,並非突發狀況。並指縱原告認檢舉人車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並非屬於緊迫性之突發狀況,而有迫使其不得已於車道中暫停之情形。原告理應檢具行車紀錄器報警處理,以維己身及對造權益,而非以上開驟然於車道中暫停迴應,其所爲主張顯不足採。
又認原告爲考領有合法之駕駛執照之人,對於前揭道路交通相關法規,自難諉爲不知而應負有遵守之注意義務,原告主觀上對此應有認識,是其就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爲,即已具備不法意識,所爲縱無故意亦有過失,應堪認定。被告依前開規定作成原處分,經核未有裁量逾越、怠惰或濫用等瑕疵情事,應屬適法。原告主張,並不可採。駁回該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