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偵潛官帶手機開會遭記過 提行政訴訟遭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對原告的記過處分,依國防部懲罰基準覈定,裁量範圍內並無不當,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合法有據,駁回訴訟請求。(資料照片)

海軍反潛航空大隊一名上尉偵潛官2023年12月參與總任務提示機密會議時,違規攜帶智慧型手機入場,會後起身時手機從外套口袋掉落,被副隊長當場發現舉發,單位依資通安全相關規定對其記過1次。該名軍官不服處分,主張處分違反比例原則、程序不正義並提起行政訴訟,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案發當日清晨7時30分,海軍所屬作戰隊召開總任務提示會議,議程內容涵蓋敵情資料、任務編組等軍事機密,會議等級明訂爲「機密」,並由議事人員會前宣讀保密規定,明令禁止攜帶具錄音攝影功能電子裝置入場。該名上尉未經覈准攜帶手機入場,於會議結束起身時手機掉落,引起主官注意,隨即調查確認違規屬實。

該名軍官辯稱手機是在休息時間才攜入,且裝有資安控管系統(MDM),不構成違規;另指會議室未配備電子阻隔裝置與置物櫃,不符機敏會議規範,不應記過,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且未召開懲罰評議會,也未給予完整申辯機會。

法院調查後指出,該名軍官先前已籤立案件報告書並自承攜帶手機,與當天會議人員證詞相符,證實其確有違規;且其爲具多年資歷之飛行任務幹部,熟知軍紀規範,顯爲心存僥倖。至於會議是否爲機敏場所,法院認爲會議資料性質與保密宣達均足構成認定,設備是否完備不影響其機密本質,該軍官說法不採。

此外,法院指出記過屬軍懲法中相對輕微懲罰,依法不須召開評議會,且調查過程中該軍官已兩度接受訪談陳述,程序無違。記過處分依國防部懲罰基準覈定,裁量範圍內並無不當。法院綜合判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合法有據,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