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喝四神湯」酒測超標挨罰 男子不服提行政訴訟遭駁回
劉姓男子被控酒駕挨罰,辯稱是停車後喝四神湯及在車內噴酒精,提行政訴訟被駁回。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劉姓男子去年8月駕駛陳姓女子名下的轎車,停在基隆港西岸聯外道路臺2己線北向1.2公里避車彎,被警方攔查酒測值0.18超標,遭裁罰3萬元且吊扣駕照2年,陳姓女車主的行車執照也被吊扣2年。2人不服提行政訴訟,劉男辯稱沒有酒駕,強調他在車上噴酒精、食用含酒精的四神湯;法官認定劉男未能證明體內酒精來源,但陳女非酒駕當事人,法官駁回劉男之訴,但撤銷陳女轎車扣照處分。
劉男提告要求撤銷裁罰指出,他當時停車在臺2己線的避車彎,被警察盤查要求下車酒測,當時他已停車熄火,停在避車彎臨停區超過40分鐘;因車內發黴,他在酒測前曾朝身體及臉部噴酒精,口罩、超長鬍子與嘴脣全部都被酒精沾溼未乾,影響酒測值。他另在停車時在車上,食用含酒精四神湯,造成他的酒測值輕微超標被罰。
臺北市區監理反駁指出,經檢視警方採證影像,劉男被盤查時坐在駕駛座上,員警盤查時問他飲酒時間,並給予劉男瓶裝水漱口後,酒測呼氣值爲每公升0.18毫克,依法舉發並無違誤。當時該車雖處於熄火狀態,地點在封閉道路,僅劉男1人坐在駕駛座上,必須有駕駛行爲才能到達該處,因此研判劉男是開車到該處。酒測值是口腔內酒精數值,不受他使用酒精消毒是影響。
吊扣行照部分,臺南市交通局指出,陳女是汽車所有人,應善盡管理人責任義務,她將車子交由劉男使用,未能確實擔保劉男駕車遵守交通規則,自得依相關規定處罰。
經法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及員警盤查過程,法官認爲,劉男未提出他是在停車熄火後才飲酒或食用含酒精性食物相關證據,他辯稱在車內噴酒精消毒,遭員警盤查時,經過2度漱口後酒測值仍超標,他辯稱沒有酒駕一事,並不足採,應予裁罰。
判決指出,陳女是車主,非酒駕行爲人,依最高行法院判決統一法律見解,陳女既未酒駕,即非道交條例處罰對象,陳女請求撤銷吊扣行照的原處分,爲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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