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遭跨線逼車急閃避 高雄男挨罰2萬4不服上訴遭駁回

高雄一名陳姓男子開車行經屏東縣內埔鄉中正路段時,竟任意以迫近方式逼迫機車讓道,危險行徑全被拍下,事後還不服裁罰提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陳姓男子開車行經屏東縣內埔鄉中正路段時,竟任意以迫近方式逼迫機車讓道,危險行徑全被拍下,事後還不服裁罰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陳男危險駕駛事證明確,裁罰2萬4合理,予以駁回。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7月1日上午7時許,陳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內埔鄉中正路段時,爲變換車道竟以迫近方式逼迫外側車道的機車騎士讓道。整個危險過程被後方車輛的行車紀錄器拍下,民衆隨即向警方檢舉。

影片顯示,陳男的車輛原本行駛在內側車道,通過路口後開啓右轉方向燈,隨即跨駛在內外車道線之間,逐漸向外側車道逼近。儘管機車騎士已經長按喇叭示警,陳男仍持續加速迫近,導致騎士爲了避免碰撞,不得不緊急減速並向右閃避至機慢車道。

警方接到檢舉後,查明違規屬實,依法開出舉發通知單。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規定,裁處陳男罰鍰2萬4,000元、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陳男不服處分,辯稱是因爲前方車輛減速,他纔會行駛在車道之間,且與機車保持安全距離,沒有逼車意圖。他還強調自己沒有按喇叭或驟然停車,認爲不構成危險駕駛要件。

然而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後發現,陳男在變換車道時確實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機車騎士已經鳴喇叭示警,陳男仍持續逼近,導致兩車距離近到騎士伸手就可拍打到陳男車輛的程度,明顯有發生碰撞的危險。

法官認爲,陳男的駕駛行爲已經超出一般用路人對行車動線的合理期待,確實構成「任意以迫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的危險駕駛行爲,因此駁回陳男的訴訟,維持原裁罰。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