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滑手機不握方向盤挨罰 婦人上訴遭駁回
高高行認爲危險駕駛的判斷並不以是否實際肇事爲限,汪女手持手機駕駛屬主觀故意,其行爲危險性不亞於蛇行,駁回上訴。(資料照片)
汪姓女子駕車行經國道3號時,竟雙手持手機、右手操作螢幕,僅以左手側微靠方向盤的方式控制車輛,被國道警方拍照蒐證後舉發。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認定她以危險方式駕車,裁罰1萬8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汪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當時車速緩慢且只是短暫查看手機,應改依較輕條文處罰。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危險駕駛事證明確,駁回請求。
判決指出,案發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汪女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關廟交流道路段,遭警方發現她雙手皆未握方向盤,右手正在操作手機,左手僅以側靠方式貼着方向盤,行爲經拍照存證後舉發。
臺南市交通局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認定汪女以危險方式駕車,開罰1萬8000元、吊扣車牌6個月。汪女認爲該路段當時車流壅塞、行車緩慢,每小時不超過20公里,僅短暫低頭查看手機,並未蛇行或急煞,不足以構成危險駕駛,裁罰失當,應僅罰6000元,並撤銷吊扣處分。
不過高高行法院審酌採證照片後認爲,汪女雙手皆未確實握住方向盤,右手操作手機明顯轉移注意力,若遇路面障礙或臨時突發情況,恐無法妥善應對,增加車輛偏移、碰撞等風險。即使當時車速較慢,也不代表可忽略前方路況,此種駕駛方式對用路人構成高度潛在危險。
法院指出,危險駕駛的判斷並不以是否實際肇事爲限,而是依當時客觀情況是否有顯著增加事故風險。汪女手持手機駕駛屬主觀故意,其行爲不亞於蛇行或其他危及交通安全情形,交通局依法開罰與吊扣牌照並無不當,亦無違反比例原則,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