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上路2小時挨罰4.8萬元 駕駛求情罰1次就好被駁回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德(化名)過去曾因無照駕駛挨罰,去年11月間他又被抓包無照駕駛,經警員當場制單舉發,結果不到2小時,他因發生車禍,再度被警員發現無照駕駛,又收到一張罰單,共計挨罰4萬8000元。雖然阿德提告請求罰款1次就好,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仍裁定駁回告訴。

▲阿德多次無照駕駛上路。(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德去年11月間開車行經雲林縣崙背鄉156縣道,因被民衆懷疑酒駕而報警,警方到場之後,意外發現他無照駕駛,於是當場制單舉發;接着,他又因爲在雲林縣虎尾鄉墾地裡發生車禍,被前來處理事故的警員發現無照駕駛,再次挨罰。

阿德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他先是在崙背鄉被警員開罰1次無照駕駛,返家途中遭其他車輛逆向衝撞,竟又被警員開罰,2張罰單前後相距不到2個小時,罰鍰合計高達4萬8000元,對他來說經濟負擔過重,因此希望能開罰1次就好。

不過,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阿德未曾考領汽機車駕照,在此案發生之前,就曾因無照駕駛挨罰2次,確實已經構成「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2次以上」的違規行爲。

至於警方開罰2次是否合理,法官表示,阿德第一次被警員攔停之後,無照駕駛行爲已經中斷,接着他再次開車準備返家的行爲,應當視爲新的起意,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自應分別處罰,最終裁定駁回阿德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