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4犯求罰金換自由 駕駛搬出「父母悲情牌」1原因被駁回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興(化名)在2008年2月至2025年1月間共有4次酒駕紀錄,其中2次釀成事故,第4次酒駕被抓時,他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確定。阿興入監服刑之後,以家中父母、生計需要他照料爲由,向臺南地院聲明異議,希望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但日前被法官裁定駁回。

▲阿興因酒駕肇事被判刑,他希望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但被法官裁定駁回。(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最近一次酒駕被抓是在今年1月,加上有釀成事故,因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他入監服刑之後,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強調父親因車禍受傷,無法工作,所以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家中生計、父母生活目前都靠他一人支撐。

不過,檢方表示,阿興在2008年2月至2025年1月間共有4次酒駕被抓的記錄,其中2次發生事故,第一次繳交罰金7.8萬元、第二次獲准易科罰金、第三次獲准易服社會勞動,但他在執行完畢後仍沒有記取教訓,依舊酒駕上路再犯本案,可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已經無法達到矯正的效果。

阿興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書之後,經檢方審查,發現他明知隔天早上要騎車出門,睡前仍喝酒精濃度高的酒,可見遵法意識低;退一步而言,若依他所說有工作養家的需求,現實上也不可能完成社會勞動時數的要求,所以檢方還是沒有同意讓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檢方在此案中已給予阿興陳述意見的機會,執行指揮程序也沒有重大違誤,過程均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而且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有關得易科罰金的規定,已刪除「因職業、家庭等事由,執行顯有困難」的部分,最終認定阿興的主張爲無理由,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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