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4犯男搬出「臺積電工程」求情 被法官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先前有3次酒駕紀錄,今年第4次酒駕被抓,甚至發生車禍事故,因而必須入監服刑5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阿輝辯稱距離上次酒駕已經過了12年,一時失察纔會觸法,他還搬出「臺積電工程」求情,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但仍被高雄地院法官裁定駁回。

▲阿輝第4次酒駕被查獲,求情想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但被法官裁定駁回。(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輝在判決書中主張,他在2006年、2010年、2013年間確實都有酒駕經法院判決確定的紀錄,第4次酒駕發生在今年,距離上一次已經過了12年,他是一時失察纔會忘記教訓,並非惡性重大,況且此案雖然有發生事故,但他已經與當事人成立和解,誠心悔改,加上他負責臺積電設備的部分工程,目前正值趕工階段,如果入監服刑,恐怕會耽誤工程進度,因此希望法官能撤銷檢方不准他易科罰金的執行命令。

不過,高雄地院法官表示,經核閱檢方的執行卷宗,確認檢察官在作成執行指揮之前,已經給予阿輝陳述意見的機會,執行程序正當,並無違法、不當之處。

法官指出,阿輝前3次酒駕的酒測值分別爲每公升0.48毫克、每公升0.65毫克、每公升0.29毫克,第4次酒駕的酒測值竟高達每公升1.01毫克,雖然距離上次犯行相隔12年,但他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明顯高於過去的紀錄,還發生車禍事故,產生實質傷害,可見他的法治觀念淡薄,如果准許易科罰金,顯然不足以達到矯正效用。

法官表示,阿輝的另一個理由是擔心入監服刑會耽誤工程進度,但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有關得易科罰金的規定,早已刪除「受刑人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等事由,執行顯有困難」的部分,檢方只需要考量如果當事人不接受有期徒刑或拘役執行,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最終,法官認爲,檢方是依法執行職權,過程中沒有違誤,阿輝指控檢方執行指揮違法、不當,爲無理由,因此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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