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酒駕還切西瓜!宜蘭法官張軒豪判刑4月定讞 求緩刑被打臉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酒醉駕車遭判刑4月定讞。(圖/記者遊芳男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去年8月間下班後聚餐喝酒,晚間8點多開車遭員警臨檢攔查,測得酒測值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被移送檢方偵辦,並被提起公訴。一審宜蘭地院將他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1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張軒豪是司法官班第37期結業,1999年到宜蘭地院任職,擔任民事庭法官。根據檢方起訴資料指出,他在去年8月19日傍晚5點45分許,駕駛自己的車輛從宜蘭地院停車場開出,前往參加聚餐;並在結束聚餐後,酒後駕車上路,晚間8點多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交岔口,在左轉時因爲搶快進入對向車道,遭巡邏員警發現攔下。

由於車上有濃濃的酒味,員警隨即進行酒測,發現張軒豪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全案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檢方於9月16日偵查終結,依照刑法「醉態駕駛罪嫌」提起公訴。張軒豪遭起訴後,司法院隨即對他停職,並送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法評會決議送職務法庭懲戒,目前案件仍由職務法庭審理中。

至於刑責部分,一審宜蘭地院將他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張軒豪認爲判刑過重,請求酌減並給予緩刑;另外檢方則認爲量刑過輕,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及社會之法律感情,請求高院加重刑度。不過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審量刑4月,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至於緩刑請求部分,高院提出張軒豪另案:他曾於2017年初,駕車在宜蘭市區遭無照駕駛的少年騎乘機車撞擊;但張軒豪無辜被撞後,竟未卻下車處理,反而將車輛駛離現場,10分鐘後返回,向員警自首。當時張軒豪被依「肇事遺棄罪」起訴,一審判刑8月、緩刑2年,並應支付公庫5萬元定讞。

高院認爲,張軒豪經此案應該頗有經驗;再加上他從事審判職務多年,應知悉酒駕犯對於公衆及用路人造成危險程度嚴重,竟仍酒後駕駛汽車上路;且他犯後於警方偵訊時一度否認犯行,導致公衆喪失對法官職位之尊重與執行審判職務之信賴。因此高院認爲不應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