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張軒豪酒駕爆表有罪定讞 遭重判「拔官」改任司法事務官

▲法官張軒豪酒駕,遭職務法庭重判免除法官職務。(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去年8月間下班後聚餐喝酒,晚間8點多開車上路,遭員警臨檢攔查,測得酒測值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被依照醉態駕駛罪嫌起訴,高等法院日前將他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張軒豪也被送職務法庭議處,職務法庭14日重判免除法官職務,轉任臺北地院司法事務官。可上訴。

張軒豪是司法官班第37期結業,1999年到宜蘭地院任職,擔任民事庭法官。根據檢方起訴資料指出,他在去年8月19日傍晚5點45分許,駕駛自己的車輛從宜蘭地院停車場開出,前往參加聚餐;並在結束聚餐後,酒後駕車上路,晚間8點多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交岔口,在左轉時因爲搶快進入對向車道,遭巡邏員警發現攔下。

員警隨即對張軒豪進行酒測,發現他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全案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檢方於去年9月16日偵查終結,依照刑法「醉態駕駛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將他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上個月駁回上訴,維持4月刑期,全案定讞。

張軒豪遭起訴後隨即被司法院停職,並送法官個案評鑑。評鑑的結果是決議將他送監察院彈劾,監察院彈劾後,再送職務法庭懲戒。他被查出,曾因病接受治療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卻仍飲用烈酒;這次更是在聚餐時飲用烈酒伏特加,並在喝酒後開車上路。

而職務法庭審理後,於14日做出重判。合議庭認爲張軒豪的違失行爲嚴重影響法官形象,因此予以重判免除職務,改任臺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