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張軒豪下班酒駕被判刑 監院通過彈劾:嚴重損及司法形象
▲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酒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12萬元罰金。(資料照/記者遊芳男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去年8月喝伏特加後酒駕,酒測值高達1.05毫克,張軒豪一度在警詢中否認犯行,但偵查、審理過程中坦承犯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且張男7年前有肇逃獲判緩刑的前科,法官評鑑委員會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罰款俸4個月,約50萬元。對該案,監察院今(7日)指出,張軒豪之行爲,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情節重大,已嚴重損及司法形象。監察院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張軒豪去年8月喝伏特加後酒駕,酒測值高達1.05毫克,張軒豪一度在警詢中否認犯行,但偵查、審理過程中坦承犯罪。宜蘭地院法官考慮到他7年前有肇逃獲判緩刑的前科,且需扶養就學中的子女,及他因肝臟移植領有極重度身障手冊,判他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12萬元罰金。法官評鑑委員會以他嚴重損害司法的形象,決議,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俸4個月,約50萬元。
對該案,監察院今通過彈劾,彈劾案文指出:張軒豪去年8月19日17時30分許下班後,在辦公室飲酒,同日17時45分許,自宜蘭地院停車場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其上路後,先搭載A書記官,沿路緩慢行駛,三度於路邊停留時間合計約1小時。20時48分許,回程行經宜蘭市縣政二街與環市南路口時,因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爲警攔查,發現該車內有濃厚酒味,要求其下車後,發現其有明顯之酒容、酒氣、酒態,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mg/L)。
彈劾案文指出,張軒豪縱使扣除於路邊停留3次,合計約1小時,實際酒駕時間仍長達約2小時,且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5毫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謹慎義務,並經宜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在案。
監委直指,張軒豪之行爲,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情節重大,經媒體廣泛報導,已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本件有懲戒之必要,應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