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4度酒駕判刑不準易科罰金 入獄指檢方指揮不當被法官打臉

何姓男子第4度酒駕被判刑5月,檢察官駁回他聲請易科罰金,裁定他入獄服刑,他聲明異議指家有重病老父及檢方指揮不當,被法官打臉駁回。(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61歲何姓男子去年9月第4度酒駕被查獲,遭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何男向檢方聲請易科罰金,被檢察官認爲易科罰金對他難收矯正效果,駁回他的聲請,裁定他入獄執行。何男不服,入獄後以父親年邁且重度身心障礙及檢方指揮不當爲由,向臺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官認爲檢察官的裁定沒有牴觸法律授權目的,也無指揮不當,駁回何男請求,可提抗告。

何男在去年9月6日凌晨喝了2杯高粱酒後,開車出門因未開大燈被警方攔查,查獲酒後駕車,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高出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許多,被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起訴後,臺南地方法院在去年11月30日對何男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何男未提上訴,判刑確定後收到臺南地檢署的執行通知,他依法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結果檢察官查出,何男是酒駕累犯,這是他第4度酒駕被判刑,前三次分別是2008年被判刑3月,緩刑2年;2018年判刑4月獲易科罰金;2021年也被判刑5年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去年9月第4度酒駕被查獲,再次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他聲請執行易科罰金,被檢察官駁回,裁定須入獄執行。

檢察官認爲,何姓男子犯4度酒駕,前3次分別獲判緩刑及經易科罰金執行完後,仍再犯本案,足認易科罰金對他難收矯正之效,駁回易科罰金的聲請。

法官裁定指出,檢察官已具體說明不準何男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理由,其理由之依據與事實相符,檢察官對本案所爲判斷,並無逾越法律授權或專斷而違反比例原則等濫權的情事,法院自應予以尊重。因此,何男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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