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酒駕滑板車喊「速度不快」想脫罪 法官打臉判2月
▲滑板車示意圖,非當事案件。(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莊姓男子酒後心存僥倖,以爲騎電動滑板車不算酒駕,他酒後直接騎着電動滑板車在鼓山區裕誠路亂竄,被警方攔查時渾身酒味,呼氣酒測值高達0.48毫克,當場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莊男辯稱,電動滑板車最高時速僅25公里,算是「低速個人交通工具」,但法官認爲滑板車是靠電動馬達驅動,不同於單純人力工具,一旦發生事故一樣會造成傷亡,仍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莊男今年1月深夜和朋友聚餐喝酒後,直接騎着電動滑板車在鼓山區裕誠路亂竄,被警方攔查時渾身酒味,呼氣酒測值高達0.48毫克,當場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後依照公共危險罪判處他徒刑2月。
莊男不服上訴,仍堅持「滑板車比汽車慢多了」、「結構簡單撞擊不嚴重」等理由,但合議庭檢視後發現,他所騎的滑板車最高載重120公斤、時速可達25公里,速度遠超腳踏車或人力工具,危險性不容忽視,最後維持原判決,仍維持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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