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飆速155公里被罰1萬2!男喊沒超速 法官打臉駁回
國道飆速155公里被罰1萬2!男喊沒超速,法官打臉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根本沒有超速!」男子阿國(化名)被國道警以雷射測速儀,拍下時速155公里的超速畫面後,不服被開罰1萬2000元,還被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沒想到,法官調閱證據後發現,他確實在限速110公里的國道3號上狂飆超速45公里,因此,判決駁回,罰單照樣得繳。
判決書指出,在去年(2024年)7月某日下午4時許。當時阿國駕駛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74.3公里處,被國道警察以雷射測速儀拍下。警方確認他「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依法舉發並裁罰1萬2000元,同時記違規紀點1次。
阿國不服,主張自己並未超速,質疑測速地點與警示牌設置不符規定,聲請撤銷罰單。但交通事件裁決處查明後指出,案發地警告標誌設於國道3號北向75.1公里處,測照地點爲74.3公里,相距939公尺,符合「高速公路應設於300至1000公尺前」的規定。速限爲110公里,而測得車速高達155公里,超速事實明確。
裁決處審查後仍維持罰鍰金額,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規定,要求阿國參加交通安全講習。阿國仍不服,堅稱測速儀不準,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審理時調閱現場採證照片、舉發通知單、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等資料,確認測速儀於當年經檢定合格並核發證書,使用程序合法。法官認爲,警方的測速方式及警示牌設置距離均符合法定標準,違規事證清楚,阿國主張未超速,並不足採。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駕駛若超過規定時速40公里以上,應處6千元至3萬6千元罰鍰;又依統一裁罰基準表,小型車逾速40至60公里間,應罰1萬2000元並參加講習,裁罰並無不當。
法官認定,阿國確實超速,原裁罰並未違法或濫權,因此駁回其訴。因此,阿國仍須繳納1萬2000元罰鍰,並按規定參加交通安全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