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男超速42公里挨罰不服 法官抓包「警告牌沒立」全撤銷

重機男超速42公里挨罰不服 ,法官抓包「警告牌沒立」全撤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日前清晨騎着大型重機,行經一處路段路時,被警方以雷達測速儀拍下車速高達92公里、超速42公里,遭開罰1萬2千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不過阿國不服,怒控「測速照相沒掛警告牌、拍照時間還是手寫的!」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書指出,阿國於去年(2024年)6月10日清晨5時50分,騎大型重機被警方雷達測得時速92公里,超過速限50公里達42公里。警方隨即開出兩張罰單,移送交通事件裁決處,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他開罰1萬2千元、須參加道安講習,並吊扣車牌6個月。

阿國不服提訴,痛批警方開罰「程序根本不合法」。他指出,測速照相地點的警告標誌照片,時間竟是手寫上去的,沒有任何機器拍攝的時間紀錄;而警方公佈的「移動式測速照相取締地點一覽表」是在9月5日公佈,但他違規日期是6月10日,「根本沒公告、怎能說合法執法?」

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表示,當天執勤員警有依規,在約110公尺處豎立警告標誌,距離合法,且測速儀經工研院檢驗合格,使用期限也在有效期內,測速數據可採信。

不過,法官調查後發現疑點重重。卷內照片雖顯示現場有警告標誌,但時間卻是上午7點57分拍的,比違規發生時間晚了兩個多小時。另有照片手寫「05:30:48」,卻沒有攝影機內建的日期與時間,無法證明真實性。

法官指出,既然是移動式測速設備,執法機關就有義務提出確切證據證明當時標誌已豎立於違規地點前100至300公尺間,「不能拿事後拍的照片來湊」。

法官認爲,本案關鍵事實仍存真僞不明,而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應負舉證責任;既然警察單位未能確實證明合法設置警告牌,應承擔敗訴風險。因此,判決撤銷12000元罰鍰與吊扣牌照6個月的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