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46公里挨罰!駕駛怒告警「偷拍」 法官認定:測速合法

一名陳姓男子去年2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246.57公里處,竟以時速156公里狂飆,超速46公里,遭國道警方雷達測速取締。(翻攝國道警察局臉書)

一名陳姓男子去年2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246.57公里處,竟以時速156公里狂飆,超速46公里,遭國道警方雷達測速取締。事後他不滿被開罰,辯稱測速器「僞裝成變電箱」,且測速警告標誌設置過近,讓他來不及煞車,憤而提告要求撤銷罰單。但法官審理後認爲,測速儀器經檢定合格,且警告標誌清晰可見,駕駛本應遵守速限,最終判他敗訴,除需繳納1.2萬元罰鍰外,還得參加道安講習,愛車牌照更被吊扣6個月。可上訴。

這起「超速罰單之爭」發生在去年2月16日晚間,陳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路段,因時速高達156公里(該路段限速110公里),超速46公里,被國道警方以雷達測速儀拍下違規,依法舉發。

事後,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裁處1.2萬元罰鍰,並要求陳男參加道安講習,同時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陳男不服,主張警方使用的測速儀器「僞裝成變電箱」,且測速警告標誌(警52標誌)設置過近,僅距離10至20公尺,讓他「根本來不及煞車」,質疑警方執法不公,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法院審理時,警方提出測速儀器的檢定合格證書,證明該設備經標準檢驗局認證,有效期限至去年4月30日,測速數據準確無誤。此外,國道1號南下245.7公里處確實設有「警52」測速警告標誌,牌面清晰,符合「高速公路應於300至1000公尺前設置」的規定,完全合法。

法官認爲,陳男身爲合格駕駛人,本應注意速限,不能以「沒看到測速器」或「來不及煞車」爲由卸責。至於他聲稱測速器「僞裝成變電箱」,法官強調,測速設備只要經檢定合格,外觀不影響執法效力。最終認定警方取締程序合法,駁回陳男訴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