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違法攔檢「98公里追車」抓無照 法官打臉監理所撤罰1萬4

彰化一名黃姓男子去年騎機車時,遭警方以「跨越雙黃線」爲由攔查,事後更被開出「無照駕駛」等2張罰單,總計1萬4200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彰化一名黃姓男子去年騎機車時,遭警方以「跨越雙黃線」爲由攔查,事後更被開出「無照駕駛」等2張罰單,總計1萬4200元。他不服提告,結果法官當庭勘驗密錄器,發現警方根本「違法攔檢」不僅黃男未跨越雙黃線,員警還以時速98公里狂追,危險駕駛更甚當事人,認定舉發程序違法,直接撤銷處分。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112年9月21日下午,黃男騎機車行經彰化員林市中山路時,被警方以「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爲由攔停,隨後查出他的駕照已註銷,再開出「無照駕駛」罰單,合計開罰1萬4200元。

黃男喊冤,強調自己根本沒違規,且警方攔檢過程危險,時速高達98公里追逐,質疑執法過當。彰化地院法官爲釐清真相,當庭勘驗警方密錄器,發現關鍵畫面:黃男是「穿越網狀線」而非跨越雙黃線,不構成「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違規。員警未鳴笛示警,還高速追車,時速逼近百公里,危險程度更甚當事人。攔檢缺乏正當理由,警方一開始就誤認違規事實,屬違法取證。

法官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方攔檢必須符合「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前提,例如蛇行、酒駕等危險行爲。但本案中,黃男只是正常穿越網狀線,警方卻「看錯違規」強行攔查,甚至以危險方式追車,已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更關鍵的是,警方是因「錯誤攔檢」才意外發現黃男無照,但程序既然違法,後續舉發的罰單自然無效。法官因此撤銷兩張罰單,並罕見判決監理所須賠償黃男300元訴訟費,等於認證「警方執法有瑕疵」。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