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向燈接觸不良「無心違規」  騎士求撤罰被法官打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李姓男子騎機車左轉時未全程使用方向燈,被警方依「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開罰 1,200 元。他辯稱車輛因風吹日曬導致開關接觸不良,並非故意違規,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但法院勘驗影片並調閱舉證資料後認定,李男確實未打方向燈,屬違規行爲無誤,駁回訴訟。

李姓男子騎機車,於113 年 12 月 11 日上午騎機車行經青年路二段與文藝街口時,被警方發現左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警方當場舉發並裁罰新臺幣 1,200 元。李男認爲並非故意違規,主張收到舉發通知後才發現方向燈因風吹日曬導致開關接觸不良,屬無心之過,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李男在訴訟中強調自己沒有故意違規,所騎機車僅因老舊而造成方向燈未亮,希望法院撤銷罰單。然而,被告機關提出的證據,包括舉發通知單、裁決書與採證影片,均顯示李男在該路口轉彎時並未全程使用方向燈。

法院經當庭勘驗影像後確認違規事實明確無誤。法官指出,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違規若非故意但屬過失仍應受罰,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要求駕駛人行車前必須詳細檢查方向燈、煞車、燈光等設備是否正常。李男並無無法注意或不可避免的情形,疏忽未檢查即上路,仍需對其行爲負起過失責任。

法院認爲,李男確實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爲,被告裁處並無不當。判決李男敗訴,駁回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