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眼前違規!挨罰2900+記3點不服 法官打臉:等紅燈一直往前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李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與信義路交岔口時,遭員警以闖紅燈舉發,並被交通裁決所處罰2900元並記3點違規。他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法官認爲,該車輛停等紅燈時多次向前移動,最終逕行穿越路口,與員警陳述相符,違規事證明確,判李敗訴。

李姓男子於113年7月2日中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潮州鎮中山路與信義路交岔路口處時,因爲闖紅燈遭警當場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還被罰款29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李認爲,員警提出該路口監視器畫面模糊且日期也不對,沒有拍攝到他車輛清楚畫面及其行進方向確實爲紅燈,要求法官撤銷罰單。

法院審理,警方陳述並提供潮州鎮潮州火車站內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警察騎乘警用機車返所時於該路口停等紅燈之際,眼見前方一輛自小客車於路口從西向東方向行駛停止於路口處停等紅燈;不料,車輛於停等紅燈期間不時往前挪動,最終於挪動至路口正中間時便直接衝過路口」,此與警方職務報告及係爭監視器影像擷取結果,核與舉發員警上開陳述相符,足證原告確有爭訟概要欄所示違規行爲無誤。原告空言否認有闖紅燈行爲,顯與上開客觀事證不符,尚難採信。「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行爲應可認定,被告所爲本件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