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釀禍!臺南女騎士「這理由」抗罰 慘被法官打臉
臺南一名周姓女騎士112年9月騎車行經東寧路與東寧路134巷口時,因闖紅燈與另一輛機車發生碰撞,事後遭開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一名周姓女騎士112年9月騎車行經東寧路與東寧路134巷口時,因闖紅燈與另一輛機車發生碰撞,事後遭開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周女不服,辯稱「根本沒看到紅燈」,還質疑路口號誌設置不當,憤而提告要求撤銷處分。但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發現她確實違規,當場打臉其說法,最終僅撤銷記點部分,罰款仍得照繳。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112年9月8日上午10時許,當時天雨路滑,周女騎乘機車行經臺南市東區東寧路一處路口時,未依號誌停等紅燈,直接穿越停止線,結果與橫向駛來的陳姓騎士發生碰撞,雙方均受傷送醫。警方認定周女闖紅燈肇事,依法開單舉發。
周女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天穿着雨衣,從長榮路轉進東寧路時「根本沒看到紅燈」,甚至質疑該路口號誌設置有問題,認爲紅綠燈應該設在行車方向上方,而非遠端左側,導致她無法判斷燈號。
然而,法院當庭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清楚顯示:事發時號誌爲紅燈,倒數尚有20多秒,周女騎車未減速,直接穿越停止線,橫向機車見狀緊急煞車仍閃避不及,兩車碰撞。法官認爲,該路口號誌設置符合規定,且當時天候雖差,但視線無礙,周女作爲合格駕駛人,理應注意燈號,卻仍闖紅燈肇事,明顯有過失,因此認定罰款1800元並無不當。
不過,由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記點規定已在今年6月底修正,而周女違規是在修法前,且非「當場舉發」案件,依法適用新法,因此法官撤銷記違規點數3點的處分。
判決書中特別強調,交通號誌屬行政機關依法設置的「一般處分」,用路人若認爲設置不當,應透過申訴管道反映,而非擅自違規,否則將危害交通秩序與他人安全。周女主張號誌有問題,並不能成爲免罰理由,最終仍得乖乖繳納罰款。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