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拒檢挨罰1萬+吊照半年 騎士提訴訟贏了!撤銷裁罰理由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盧姓男子2023年12月26日下午騎車行經高雄市新興區八德一路與仁愛一街口時,疑似闖紅燈遭警方目擊,員警上前攔查卻未見其停車,認定他「拒絕臨檢逃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開罰新臺幣1萬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及要求參加講習。盧男不服提告,堅稱「非故意逃逸」,法院審理,依警方提告行車紀錄器認裁處有瑕疵,撤銷原處分。

盧男不服主張,「舉發機關員警並非在路邊做臨檢,何來攔原告機車?如員警車輛在我機車後方的話,依常理判斷,員警必會鳴笛並用車內擴音器呼叫我機車停車受檢。當時我只看到員警車輛違規越線迴轉而已,沒有開警鈴燈,也沒有聽到叫我停車受檢,何來攔查我機車而我未停車受檢逃逸」,提出訴訟聲明原處分撤銷。

員警提出行車紀錄器佐證,以「原告車輛紅燈直行時,員警以車輛迴轉阻擋及鳴按喇叭之方式示意原告停車受檢,惟原告持續行駛後逕行離去,明顯刻意規避員警攔查。又員警既以鳴按喇叭方式示意原告停車,然原告駕駛車輛當時即知員警正對其實施攔檢,因恐見罰故而刻意閃躲並加速離去,其主觀上確有拒絕接受稽查之故意,要屬明確。是原告於前揭時間、地點確有「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事實,因此據以裁處,洵無不合。

法院檢視相關跡證,認依當時現場交通路況、員警執勤方式以及原告車速及行進路線等情觀之,原告確有可能因未有足夠之反應時間以及視線角度關係致影響其當下之判斷,而無從立時辨識員警有指示其停車接受稽查之行爲,自難期待原告得以善盡注意義務或預見其當下因違反道交條例行爲遭警攔停稽查之情。且員警本得以鳴笛、廣播等其他較足以引起駕駛人注意之方式執行勤務,卻舍此不爲,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爲之內容應明確之規定。故本件難認原告主觀上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自明,原處分不察,遽以裁罰,尚有未洽,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