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挨罰! 騎士「獲撤銷原因」竟是檢舉人1疏失

有騎士因爲禮讓行人被民衆檢舉,日後也收到1200元罰單,該騎士不服提訴訟,最終法院因這原因撤銷罰單。(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有騎士騎車行經中壢區一處交叉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先行通過,遭到民衆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警方檢視影像後開單舉發,該騎士遭罰1200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發現檢舉人提供影像檢舉已逾期一日,才提供影像檢舉,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騎士阿強(化名)去年6月間行經桃園市中壢區一處交岔路口時,雖然該路口未設置交通號誌,但阿強當下也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被其他民衆以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中壢警方認定阿強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事實逕行舉發,阿強被罰1200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強不服提行政訴訟,他透過檢舉影像指出,被檢舉日下午6時16分28秒至下午6時16分31秒之間,該路口無行人要通過,直到下午6時16分36秒,下午6時16分37秒檢舉影像纔出現行人,行人是在他經過路口5秒之後纔出現,他也依規定減速慢行暫停,他不解爲何自己會被開罰。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依規定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減速接近,並遇到行人要通過時,應先暫停禮讓,而民衆提供的檢舉影像可見,檢舉日下午6時16分28秒已有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前等候穿越路口,而阿強的車輛在下午6時16分29秒至下午6時16分31秒時通過行人穿越道,明顯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違規事實明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此案件原處分「是否合法」爲前提要件,是「本件是否屬行爲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經查,此違規案件,從違規行爲發生日起算應於七日內提出檢舉,然而檢舉人檢舉日期已超過期限一日,警方仍舊予以舉發,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也疏於審酌此一情事,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