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女騎士遭鄰居檢舉 警方開13張罰單「這原因」法院判撤銷
臺南市一名孫姓女子因多項交通違規遭檢舉,認爲檢舉人長期利用固定式監視器監視其一家,涉嫌妨礙秘密,遂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原處分有瑕疵,判決撤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市一名孫姓女子因多項交通違規遭民衆檢舉,臺南市交通局依據相關規定開出13張罰單,孫女不服裁決,認爲檢舉人長期利用固定式監視器監視其一家,涉嫌妨礙秘密,遂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原處分有瑕疵,判決撤銷。
根據判決書,孫女於112年2月5日至3月15日間,駕駛車輛行經特定路段,被檢舉「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等。轄區臺南市警五分局根據檢舉資料逕行舉發,共開出13張罰單,裁罰金額從500至1200元不等,累計共11300元。
孫女主張,檢舉人透過固定式監視器長期監視其一家,已超出一般檢舉範圍,恐涉嫌妨礙秘密罪,並認爲影像取得方式存疑,要求撤銷裁決。
臺南市交通局則強調,本案檢舉影像來自公共區域,並無侵犯隱私問題。警方審覈監視器畫面後,確認違規車輛車牌、車型、顏色、違規行爲皆清晰可辨,且影像未經剪輯或竄改,難以否認違規事實。交通局認爲,檢舉程序依法進行,孫女的抗辯理由不足,請求法院駁回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爲,雖然違規行爲經監視器拍攝,依此可知違規行爲均系檢舉人於自家住宅前方騎樓即孫女住處隔壁設置監視器,以此方式持續蒐證孫女於公共場域之交通行爲及車牌等足資辨識人別之個人資料,經權衡、對比受舉發之交通違規情節及原告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個人資料自主、行動自由所受侵擾程度,顯有輕重失衡而失其比例,依社會通念認已逾合理範圍,舉發機關一旦援用所得蒐證證據,其行政作爲顯逾比例原則,故應不予援用。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交通局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