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行經路口未減速遭員警開單 「這原因」法院判他免罰
苗栗一名葉姓男子去年底凌晨騎機車行經苗栗縣頭份市一處路口,遭巡邏員警攔下,認定他「行經閃光黃燈未減速」,開出900元罰單。(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苗栗一名葉姓男子去年底凌晨騎機車行經苗栗縣頭份市一處路口,遭巡邏員警攔下,認定他「行經閃光黃燈未減速」,開出900元罰單。葉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院審理後,認爲警方僅憑員警單一指述,缺乏行車紀錄器畫面等客觀事證,無法證明葉男確有違規,判決撤銷罰單,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交通案件,發生在去年12月1日凌晨1時許。葉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頭份市公北二路與公園六街口,該路口設有閃光黃燈。當時執行巡邏勤務的竹南分局員警,目擊葉男通過路口時「未減速」,當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予以舉發,監理單位後續裁罰900元。
葉男收到罰單後相當不滿,認爲自己並未違規,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處分。案件進入審理後,舉發機關坦承,員警執勤時的行車紀錄器「故障」,因此沒有任何現場錄影畫面可以佐證葉男的違規行爲,證據僅有執勤員警的書面陳述。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嚴厲指出的關鍵在於「舉證責任」。法院認爲,行政機關對人民開罰,必須負起證明違規事實的責任。雖然員警是在執行公務,但其「人證」本質上可能受到光線、距離、角度或人爲因素影響,在沒有其他客觀證據「補強」的情況下,單一員警的證詞不足以作爲認定違規的唯一證據。
法官更點出,案發時間在凌晨,視線條件本就不比白天,員警的目視判斷更顯薄弱。既然警方無法提出如錄影等科學事證來「擔保」員警證詞的憑信性,就等於無法證明葉男有違規行爲,因此原處分應予撤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