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看手機挨罰3000!法官判「撤銷裁罰」:警方取締積非成是

▲陳男停等紅燈時因查看手機通知而遭警方舉發,開罰3000元並記點。(示意圖/AI)

記者莊智勝/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114年3月份開車經過新店區北新路與順安街口停等紅燈時,查看手機,遭警方舉發使用手持行動電話,並被裁罰3,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陳男不服,認爲當時處於完全靜止狀態,且他只是低頭看手機,並未手持,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爲我國對於非行進中使用手機之取締,長期以來積非成是,實應導正,判決撤銷原裁罰。

判決書指出,陳男當天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路口停等紅燈,遭警方當場舉發有「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爲」,並依道交條例開罰新臺幣3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陳男不服,主張當時停等紅燈,時間尚還有20至30秒,車輛處於完全靜止狀態,因聽到手機有訊息通知聲,所以低頭看手機,內容是兒子告訴他當天有無要返家,整段過程只有短短几秒,並未手持手機持續操作,未影響行車安全,亦無未注意交通號誌之情形,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北市交通裁決所則認爲陳男主張不可採,答辯聲明駁回陳男之訴。

法官審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的修法背景,指出立法目的並非全面禁止駕駛人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手機,而是針對「以手持方式」且「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爲加以規範,強調「有礙駕駛安全」屬構成要件之一,必須在個案中具體認定,並非流於形式。

法官亦指出,實務執法上常見只要駕駛未使用手機架即逕行舉發,卻未區分車輛行進與靜止狀態的危險差異,也未就使用時間、功能與目的加以調查,恐有違比例原則。另一方面,就本案而言,法院勘驗員警密錄器畫面後發現,畫面中並未清楚呈現陳男確實「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機;員警證述時,對於使用方式、手機位置等關鍵細節亦無法明確說明。此外,取締當下亦未進一步確認手機使用內容或保全相關證據,導致事後舉證不足。

法官考量,在紅燈尚有至少20秒的情況下,僅憑短暫查看手機的行爲,尚難認定已達「有礙駕駛安全」的程度。既然舉發及裁決機關未能負舉證責任,原處分即屬違誤,應予撤銷。

判決文末法官更指出,我國對於非行進中使用手機之取締,長期以來,衍然積非成是,實應導正;員警取締當時,即有機會當場將相關構成要件事實確定下來,至少完備調查,也有利司法的事後審查。由此益見取締程序嚴謹化之重要性,望舉發機關日後能予注意,精進取締程序,避免日後爭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