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拿手機是聽音樂求撤罰單 法官打臉:等紅燈仍屬行駛狀態
聲稱拿手機只是聽音樂,要求撤罰單,法官打臉:等紅燈仍屬行駛狀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紅燈時聽音樂也算違規?」男子阿國(化名)開車行經一處路口停等紅燈時,被員警發現手持手機操作,當場攔查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後遭裁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阿國不服,堅稱自己「只是播放音樂」,沒有打電話或傳訊息,還控訴警方一開始說「聽音樂可以」,卻仍執意開罰。
判決指出,阿國當天駕車行經路口停等紅燈時。當時巡邏員警騎車經過,目睹他右手持手機、螢幕亮着,還低頭用手指滑動操作。員警上前敲窗示意,阿國才慌忙將手機放下。警方認定這已構成「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爲」,依規定開立舉發單。
案後移送交通裁決處,經裁定裁罰3000元並記1點。阿國不服,聲稱自己「僅用手機播放音樂」,全程沒有操作螢幕,也沒有撥打電話,更沒有影響駕駛。他還表示,當場詢問員警「聽音樂可以嗎?」得到「可以」的回覆,卻仍遭開罰,痛批執法標準混亂,侵害人民權益。
阿國主張,若僅播放音樂也算違規,是否應該連車內收音機、藍牙系統、CD播放器都禁止?他質疑警方爲了績效而過度執法,已違反比例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
法官勘驗員警提供的採證影片後,認爲事實相當明確。畫面顯示阿國當時右手拿着手機,螢幕點亮,並有觸控動作,與其辯稱「僅播放音樂」不符。法官指出,即使車輛因紅燈暫停,但仍屬「行駛道路」狀態,並非「熄火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因此仍適用禁止規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及相關辦法明文規定,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妨礙駕駛安全的行爲;只要手持並觸控操作,就算是播放音樂,也屬於「有礙駕駛安全」。法官認爲,阿國的動作足以分散注意力,已陷交通危險。
至於他聲稱員警曾口頭允許「聽音樂可以」,法官審酌錄影內容,並未聽到相關語句,只聽到員警要求靠邊停車;加上整個過程未見外放音樂聲,無法支持阿國的說法。因此認定,交裁處裁罰並無違誤,駁回阿國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