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遇闖紅燈行人 駕駛來不及禮讓慘吞6000元罰單 提告撤銷仍吞敗
開車遇闖紅燈行人,駕駛來不及禮讓慘吞6000罰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許姓男子去年10月間開車送家人前往醫院就醫,在綠燈行經斑馬線時,突然見到一名行人闖紅燈穿越馬路,來不及禮讓下只好加速通過,事後遭檢舉開6000元。許男認爲行人闖紅燈侵害路權,因此提起訴訟撤銷罰單。但法官認爲,即使行人確實闖紅燈,但在駕駛路權與行人生命權之間,還是要以生命法益爲優先保護對象,裁定駁回許男告訴。
根據判決書,許姓男子在113年10月11日開車送家人前往醫院就醫,行經嘉義縣朴子市168線與朴子七路口處時,當時號誌爲綠燈,因見前車已順利通過,故未減速亦跟着前行,突見有一名行人闖紅燈穿越馬路。
許男反應不及減速禮讓,便加速通過,且該名行人闖紅燈時一直看着車子,見車子不會撞擊他,便接着闖紅燈過馬路。事後許男遭舉發未禮讓行人,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許男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要求撤銷。
法官審理後認定,依道安規則第103條第1、2項之規定,「如行人穿越道上已有行人穿越時,車輛更應在行人穿越道前暫停,以讓行人先行通過,而非繼續行駛,侵入行人穿越道範圍內侵害行人路權,縱使該行人違規闖紅燈而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以紅燈號誌之規範觀點下,闖紅燈之行人並無通行路權,然其既行走於行人穿越道,該行人穿越道在行人號誌紅燈狀態下,也沒喪失其保護行人安全通行之效力。」
法官認定,交通法規之規範目的,除爲道路交通管理以維持交通秩序外,最終極之目的仍在於確保交通安全、保障所有用路人之生命及身體安全無虞,當在交通過程中發生不同個體間之不同法益衝突時,如本件許男通過路口之路權,與闖紅燈行走行人穿越道之行人生命權間,自當以生命法益爲優先保護對象。
不能因爲行人闖紅燈,就免除駕駛「車輛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義務,最終裁定駁回許男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