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讓右邊行人卻撞到左邊 駕駛挨罰7200元喊冤仍敗訴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福(化名)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萬華區一處路口,因未禮讓行人發生碰撞事故,挨罰7200元;他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有停下來禮讓右側行人,沒想到突然有另一名行人從左側撞上來。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仍認定阿福有過失,裁定駁回告訴。

▲阿福禮讓了右側的行人,卻與左側的行人發生碰撞事故。(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福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與洛陽街口,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A男發生碰撞,導致A男受傷,事後挨罰7200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福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自己有停下來禮讓右側行人通過,確定無人要過馬路才繼續前進,沒想到A男突然出現還撞到左側的後照鏡,經警員到場處理,雙方和解時A男沒說有受傷,事後卻到醫院驗傷,這部分顯然有疑義。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監視器影像畫面,發現當阿福的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尚未左轉之前,就已經有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接着車輛在與行人間距離未達1車道寬的距離左轉,雙方發生碰撞。

而A男是在事發隔日凌晨前往醫院就診,法官認爲,兩人只是在路上偶遇的用路人,A男應當沒有理由與動機刻意造假,甚至以自殘方式誣陷阿福,因此這部分未採信阿福的說詞。

法官表示,此案客觀上沒有不能注意之情事存在,阿福雖然禮讓了右側的行人,但沒有注意到左側的行人,進而發生事故,主觀上縱無故意,也難認沒有過失,最終認定原處分裁罰並無不妥,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